本公司每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時,應依法提繳稅捐、彌補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另依相關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為股東累積可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定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配之。
本公司考量營運規劃及資金需求,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百分之六分配股東紅利,股東紅利分派得採部分股票股利及部分現金股利互相搭配方式,股東現金紅利分派之比例以不低於股東紅利總額之百分之十為原則。
本公司為新藥研發之生技業者,具有進入障礙高、研發時程長以及投入經費高等特質,故尚無股利分派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