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年股利分派
  • 股利政策

本公司每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時應依法提繳稅捐、彌補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另依相關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為股東累積可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定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配之。

本公司考量營運規劃及資金需求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百分之六分配股東紅利股東紅利分派得採部分股票股利及部分現金股利互相搭配方式股東現金紅利分派之比例以不低於股東紅利總額之百分之十為原則。

  • 歷年股利分派情形

本公司為新藥研發之生技業者,具有進入障礙高、研發時程長以及投入經費高等特質,故尚無股利分派之情形。